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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刑辩百人谈2024-15:促香港与内地刑辩实务交流研讨LoL赛事- LoL投注- 2025年最佳英雄联盟投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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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人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倾力打造的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专栏,聚焦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前沿动态与核心议题。本栏目以刑辩实务为脉络,通过资深律师、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多维对话,深入剖析热点案件法律争议、疑难案件办理策略、新型犯罪辩护技巧及刑事风险防控等关键命题,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应用、证据攻防实战经验、庭审实质化应对方案等专业领域,既呈现了刑辩艺术的思辨交锋,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实务智慧。现将2024年百人谈活动第15期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大家参阅。
第一,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这是一位律师同行在网上分享的案件,我们摘取过来分享给大家。这是一个涉税案件,实际情况是一家内地公司疑似遭到一家香港公司的诈骗,随后前去报案,报案时该内地公司或许只能提供诸如聊天记录、合同以及转账记录等相关材料,可问题在于,这笔钱转到香港那边后,究竟用于何处呢?而这恰恰是证明对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一个极为核心的证据。当时办案机关在取证方面就明显感觉到面临诸多困难,后来案件中的律师前往香港申请调查令,却因对香港的法律程序不够熟悉,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阻碍,进行了多次修改,而后拿着调查令再向香港的银行、商业登记机构去调取相关证据时,又发现存在不少阻力。由此可见,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着实需要进一步了解香港相关的规定及其司法领域的具体程序要求。倘若有熟悉香港司法的律师,大家彼此之间开展一定的交流或者合作,或许就能更为便利地处理此类案件了。
第一部分,我打算简述一下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之所以选择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是因为疫情之后,我前往香港法院出庭时,越发察觉到一个现象,那就是被告名字以拼音呈现的情况越来越多。换言之,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涉及刑事案件了。往往内地居民在香港遇到此类情况时,他们起初可能并不知晓香港有哪些律师,所以第一反应大概率是先找内地的律师,期望能通过内地律师帮忙介绍香港的律师。而且,刑事案件的时间因素至关重要,客户在被截停的那一刻,或许仅有15分钟到20分钟的时间去寻找律师,在如此宝贵的时间里,内地律师若接到这样的咨询,如何能够迅速给出急救式的初步意见,把客户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都阐释清楚,并且掌握一些最基础的信息,以便后续进一步联系沟通,无疑是颇具现实意义的。毕竟在这短暂的时间内,内地律师可能很难第一时间就找到香港律师进行对接。所以,我希望通过相对简洁的方式来简述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应对这类实务需求。
第一,香港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行政责任这一分类。也就是说,任何案件只要不是民事责任范畴,便是刑事责任范畴。这也导致我们有时候去香港旅行,会留意到一些标识提示,比如写明做了某些事一旦被发现,就有可能被检控,这里的“被检控”就是被起诉。或许大家会觉得奇怪,像吐口痰这样的小事怎么也会被检控呢?这听起来是不是挺吓人的,难道这也算刑事案件?没错,在香港,基本上只要不是民事案件,那就都属于刑事案件。诸如乱过马路、随地吐痰这类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均被认定为刑事案件。所以,很多时候当客户跟您提及可能面临国家对其的处罚,或者是政府对其提起的相关程序时,您第一时间就得想到这有可能是一个刑事案件,而不要习惯性地认为是行政案件,因为香港确实不存在行政案件这一分类。
第二,香港的刑事案件是按性质入刑的,并不需要证明存在一个量化的过程。例如,盗窃行为,在内地可能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能入刑,然而在香港,您去便利店拿包巧克力,没付钱就走出店铺,那便可能被人以店铺盗窃为由进行控告,这毫无疑问就是一个刑事案件。所以,大家会看到有些香港的公务员,可能偷了1000多元钱的东西,比如去超市买菜没给钱,他们宁可花费几十万元去打官司,就是因为一旦被定罪,店铺盗窃属于有不诚实的刑事记录,那他们的工作很可能就保不住了,同时公务员的退休金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他们会不惜花费高额费用去进行辩护,只为保持自己没有刑事记录。
还有一个关于袭击罪的情况需要说明。在香港,最轻的袭击行为被称作普通袭击,到底有多“普通”呢?就比如您在和别人吵架时碰了对方一下,或者在地铁上不小心碰到别人,只要对方声称您这是袭击行为,然后报警,就可以形成一个刑事案件。要是对方认为您带有恶意地攻击,哪怕对方没有受伤,同样能够构成刑事案件。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家会发现,在香港人们往往都是动口不动手,因为一旦先动手了,无论对方之前的口头言语攻击有多恶劣或者有其他什么情况,只要您先动了手,那就是袭击行为。比如对方拿手机拍您,让您感觉很难受,可要是您先出手把手机拍掉了,对方告您,那您可就理亏了。这便是大家在香港影视剧中经常看到吵架时双方总是喊着“你打我,你打我”,却只是互相叫嚣而不动手的原因所在,背后是有这样的法律基础的。
接下来,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曾经有位唐女士,在2018年参加一个香港高等法院案件的审讯时,由于是第一次参加香港高等法院的审讯,觉得新奇,便情不自禁地拿出手机拍摄法庭内部的状况,随后就被人举报了。法官当场停止了案件审理,对她进行询问,问她为何要拍照,而唐女士不仅没有第一时间认错,反而还跟法官据理力争,觉得自己这么做没什么问题。于是,法官干脆将这个案子暂停,直接针对她开启了一个藐视法庭的刑事审讯。最终,唐女士被定罪,处以监禁7天的处罚,并且需缴纳差不多20万元的诉讼费。
可能大家会觉得,不就是拍个照而已,为何会闹得如此严重呢?这其实源于英美法系中一个较为久远的缘由。在很多刑事案件里,特别是涉黑案件中,证人和陪审团的身份是极为敏感的,一旦拍摄了他们的照片,就很可能会给他们招致来自外界的不安全因素。在英国,类似的这种行为,我了解到最严重的情况是判处当事人8年有期徒刑,而且在规定上,针对此类行为的刑罚是没有上限的,具体的量刑会依据拍照行为导致相关人员可能遭遇的侵害结果等因素来评定其严重性。所以在香港,就像这个案例呈现的那样,看似是一件很简单、平常的事,却可能引发截然不同的严重后果。
除了刑事藐视法庭罪之外,对于同样的拍照行为,还有另外一个相对简易的法律规定,也就是禁止在法庭里面拍照。虽然这两者针对的是同一个行为,但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如果是刑事藐视法庭的情况,是没有最高刑罚限制的,有可能会坐牢,就像刚才所举的唐女士的例子一样,而且会留有案底。在香港,留案底可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因为一旦有了案底,日后就开不了无犯罪证明。而对于禁止法庭拍照这一规定而言,其最高罚款也就是2000元,并且不会留有案底。我曾经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我的客户在法庭里面拍照了,当时我们通过与律政司沟通,最终说服他们以较轻的这条罪名对客户进行控告,从而使对客户的影响相对较小。不过,尽管采取了相对简单的处理方式,但那个案件本身依旧经历了整个刑事调查的流程。这便是我接下来想跟大家说明的,虽然这两种罪行轻重不同,但它们的调查程序是一致的,取证过程也是相同的,只不过律政司在最后决定以哪条罪名进行控告时,会基于掌握的证据来作出判断。
最后,还有廉政公署,它的调查方式有时候和大家在电视剧中看到的颇为相似,他们常常会在早上6点钟上门搜屋,廉政公署的调查往往就是以搜屋为启动方式的,并非像在街上把人截停下来那样。廉政公署上门搜屋时,往往一进去就会要求当事人交出手机和电脑,并且会告知当事人,他们持有搜查令,凭借搜查令,他们有权进入住所,有权检索、提取所有的电子产品,包括手机和电脑。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需要大家注意,尽管搜查令赋予了他们扣押手机和电脑的权力,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权力要求当事人交出密码。这一点十分关键,因为很多时候客户会存在误解,觉得既然凭搜查令都能把手机拿走了,那不给密码好像不合适。但事实上,当事人是没有义务提供密码的,所以在与客户沟通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提醒他们这项权利,告知他们如果有人要求他们打开手机并提供密码,他们是无须履行这一义务的,毕竟手机往往是案件证据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这便是我们在面对电子产品取证时,需要知晓的如何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要点所在。
为何会这样说呢?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来阐释一下。我们之前遇到过一些案件,有时候内地的公安系统在办理身份证件时,可能会把护照或通行证上的出生日期写错,这就导致旅游证件之间的信息不一致。大家或许会想,这又不是自己的过错,便不想那么快去更正,依旧继续使用这些证件。然而,当在过关时被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官员发现,您持有两个旅游证件且出生日期不同,他们就会产生怀疑。在他们看来,一个人不可能在两个不同的日期出生,所以必然有一个证件上的信息是假的。而如果您明知是假的还拿出来使用,这就等于向入境事务处的官员作了虚假陈述,这可是一个罪名。
我这里分享一个我之前处理过的案件。我们的客户负责帮财务公司上门收账,他的工作内容就是去敲门,看看客户是否还钱,如果家里没人,就用自己携带的胶水在人家门口贴一张写有“欠债还钱”字样的纸条。案发那天,他去收账的那户人家前两天刚被另一家手法比较激进的财务公司敲过门,还被泼了红油,并且报了警。所以当天警察加强了对那附近区域的巡逻,我们的客户出现在那里时,就被巡逻的警察认为形迹可疑,进而遭到拘捕。在警戒状态下,他承认了自己身上带有胶水,还说如果没人愿意还钱,就拿胶水去塞人家的钥匙口。但实际上那天并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就被起诉了,罪名是意图刑事毁坏。由于这个案件并没有实际的犯罪结果发生,所以整个案件唯一的证据就是我们客户自己的招认。
那在打官司的时候,我们是如何排除这份口供的呢?在和客户沟通开会时,我们了解到一个细节,就是录口供的警察跟客户套近乎,聊了很多话,其中有一个情况是他们都认识同一个警察朋友,怎么知道的呢?因为警员编号是有规律的,比如说警员编号是12345的这位,如果遇到编号是12346的,就说明他们可能是在警察学院的同学,所以他们就会套近乎,互相询问认不认识对方,然后就开始聊天,说什么“我上周还跟他去了迪士尼”之类的话,还说“大家都是自己人,没问题的,你到时候签字就在这签就好”。我们律师团队掌握了这些信息细节后,在法庭上盘问这个警察时,突然问他:“这位警员,你是否认识12346这个警员?”那警察听到这个问题后,先是愣了一下,他没想到我们会问这个问题,愣了一下之后,回答了一句“我不记得了”。这个答案就很值得玩味了,要么认识,要么不认识,说一句“我不记得了”,听起来就很奇怪。法官听到这个回答后,也开始觉得这里面似乎有问题。然后我们再配合其他一些盘问,最终成功地让法官相信,确实有可能存在当事人所说的那种套近乎的情况,而只要存在套近乎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利诱的情形,这样一来,这份口供就能够被排除了。如此,这个案件基本上不用进入下半场,我们的客户都不需要出庭作证,就可以把这个案件解决掉了。所以说,在面对警戒供词如何排除的问题时,庭上的盘问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第一种情况比较少见,就是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无条件释放。在香港警方启动调查后,这种情况很少在48小时内发生,毕竟调查一般不会这么快结束。我最近就碰到一个这样的案例,有位内地客户和家人去香港迪士尼游玩,晚上坐地铁回住处时,他先进了一个车厢,其岳父岳母在另一个车厢,他想让岳父岳母过来坐,结果不小心碰到了一位女生,女生便指控他非礼。客户一时情急,说了句不太明智的话:“我要非礼都不非礼你了,你长这么丑。”这话一出口,彻底激怒了女生,女生坚持要报警。报警后,客户在警察局被关了一晚,后来我们跟警察解释,在那种拥挤的环境下,且当着家人的面,做出非礼行为的可能性很低,警察最终认同这只是无心之失,48小时后就把客户放了,不过客户还是因被举报而经历了一番调查。
第四种情况则是调查结束后,警方认为证据足以起诉,就会直接移送法庭。这里要特别提一下游客的身份问题,由于游客被视为与香港无本地联系,所以一旦犯事,警方可能没等调查完就直接起诉,轻的话限制离境,严重的话可能连保释都拿不到。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件,客户被怀疑洗钱,原因是其公司账户收到了一笔被举报为诈骗款的款项,当时客户因疫情没在香港,警方通过电邮联系他询问交易情况,客户以为解释清楚这笔交易就没事了,结果警方还是认为他的账户流水符合洗钱特征,最后他被起诉,连保释都没获得。还有一位客户,来香港看女儿,结果因被超市怀疑盗窃而被起诉,他原本没打算打官司,可考虑到打官司就得被困在香港两个月到三个月,负担不起费用,最后权衡之后决定认罪,希望尽快了结此事,这便是游客在香港面临的一些困境。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如果我们代表受害人,会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刑事案件部分,二是民事案件部分。从刑事角度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尽快通过香港警方将收款账户冻结,防止资金继续流转,那怎样才能最快冻结账户呢?由于电信诈骗案件日益增多,当下最有效、最快捷的办法就是直接去香港警署的电信诈骗报案中心,在网上进行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其内部有个联合财富情报调查科,该部门负责跟香港银行对接,一旦收到报案,就会向银行出具一封通知书,我们称为“no concern letter”,银行收到这封信后,会依据自身私权将账户冻结起来。
那银行私权的法律依据源自何处呢?其实在开户时,开户文件上有签字确认,若案件涉嫌洗钱,开户者就相当于授权银行冻结自己的账户。不过,单靠这样还不够,因为香港的银行不会仅仅因为收到警方的怀疑认定就把钱原路返还给受害人,若要拿回钱,还需单独展开一个民事程序,毕竟对于银行而言,账户是有所有人的,不能仅凭一方说辞就把钱退回,需要通过民事程序,让原告和被告都有机会申诉,由法官居中裁判,认定账户里的钱该归谁后,再依据法庭命令来处理资金返还事宜。
在香港,法官会认为作为账户持有人,你应当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若忽视账户安全,将账户借给别人使用,那你就可能有理由相信这个账户会被用于非法收益。比如,有人不用自己的名义开账户,而是找你开,这本身就该引起你的怀疑;又如,要是一个毒枭拿着一袋现金找你存钱,你肯定会怀疑这是黑钱;再如,别人拿着现金找你,不告诉你钱的来源,只是让你存起来,那根据你的了解和背景,你可能就有理由相信这笔钱有问题。在出借账户的情况下,你理应怀疑为何有人不用自己的账户,而是用你的账户进行交易,所以就有理由相信账户被用于非法用途了。
第六,就是经营无牌酒店的情况。在香港,如果住所与租赁人签署的合约少于28天,就等同于经营酒店,而经营酒店是需要牌照的,像我们在“爱彼迎”上出租自家闲置的房子,签的往往是三四天的短约,这种行为在香港是违法的。虽然香港政府会适当放宽管控,即便有顾客起诉,初犯时处罚也只是罚款而已,但问题在于,即便只是罚款,它却可能构成刑事案底,那些有闲置房产拿去短租的人往往可能是中产或者某些领域的专业人士,案底对他们来说是个大问题,这也是目前我们在内地接到相关咨询比较多的类型。
张旭涛:王律师好,您方才介绍的情况着实让我耳目一新,以往我们对香港法律了解不多,现在倒是增长了不少认识。我有两点感受,想请教一下在香港是否存在这样的实际情况:其一,香港的法律规定相对细致,人们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就触犯刑事法律,涉及诸多犯罪情形;其二,正因为法律如此细致,大家容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应地,权利保护规则是不是也比较完善呢?也就是既容易启动刑事案件,也较容易让涉事人出罪,不知是否如此,谢谢。
您的第一个问题确实如此,我之前曾在律政司做外派检察官,有时会处理传票案件。在香港,刑事案件通常有两种提起方式,传票针对的是不太严重的案件,严重些的则叫控罪书。我处理传票案件时,发现有些案件真的很“琐碎”,像在人行道骑自行车、在人行天桥50米范围内乱过马路、横穿马路这类细枝末节的情况,原来都有相应法律规定。哪怕我身为刑辩律师,若没去法庭处理这些传票案件,都不会知晓货车超载运行等也有各式各样的法律约束。不过,这些案件有个共性,一旦被告了,无论案子多轻,都得出庭,毕竟是刑事案件,便涉及刑事案件正当程序问题,会给当事人机会在庭上申诉,选择认罪或不认罪。哪怕只是乱过马路,也会在庭上被问认不认罪,可能大家会觉得有些“尴尬”,但在香港的司法体制下,就是如此。
这主要取决于钱转到香港时的转换渠道是否靠谱,若渠道可靠,能确保钱的来源干净,比如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资金,且没涉及电信诈骗或诈骗款等情况,基本就没大问题。但从辩护律师角度看,这类企业刑事案件最好的抗辩方向是证明存在真实商业交易,这样就没理由怀疑资金有问题。比如我有个客户是贸易公司,这类高频交易公司易被诈骗分子利用,但他的案件不同,有诈骗分子去买货,签了合同,货也发走了,装货单、提单等一应俱全,警方看到这些证据就能明白是真实交易,企业也是受害者,企业收到款项时,主观上确实相信是货款,并非诈骗款,虽客观上可能是诈骗款,但有诸多商业文件支撑其认知。不过,您说的通过转钱这种情况存在难点,有人会按此思路编造商业行为,明明与转钱账户无真实交易,却编造成买货合同,这很不可取,一旦说了假话,后续想讲真话都难,会把自己“困住”,辩护也无从开展。
所以,若是真实交易,资金就没黑钱风险,可依善意第三人进行辩护;若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资金有问题,那这笔钱仍会被视作有问题,甚至可能被充公。像我最近遇到的情况,客户在香港从事相关工作,我们的抗辩方向就是证明是在做对敲,且客户与内地认识的人有真实物流买卖往来,打钱的人都是货主、生产商,所以客户没理由怀疑是黑钱,毕竟在内地与同一拨人有生意往来,即便不是同一家公司,但实际控制人相同,所以没理由怀疑这笔钱不是货款。
从现有情况看,像内地有些电信诈骗案件,动辄七八十名甚至上百名被告人,一般会合并审理,这可能会引发争议。在香港,通常从案件管理角度出发,基本不会出现70名被告人的案件,大多会分开处理。像英国之前暴乱相关案件的处理手法就值得关注,当时新上任的首相设立快速法庭,把涉事人当场带到法庭起诉,确定认罪与否,若不认罪就尽快开庭审讯,毕竟那些案件带有政治成分,所以有特殊处理方式。在香港,我遇到真正涉及较多被告同时被起诉的案件,十来个被告基本就到头了。
我最近遇到个案例,有客户在内地被人欠钱,且知道对方还欠多人钱,即便拿到内地生效判决也难以执行,不过客户知道对方在香港有资产,便找我们香港律师看能否在香港处理。我们评估后发现,需先拿到内地生效判决,才能来香港申请执行。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香港律师应尽早介入,尤其是在内地律师等待生效判决期间,客户要让香港律师先查清对方在港资产状况,这很关键。因为内地和香港的执行机制差异较大,内地有执行法院和执行局,香港却没有,香港所有判决执行都需当事人自行申请,没有专门执行机构帮忙查找资产并执行,基本要靠第三方中介来查在港资产情况,中介能查到不动产和股权,却查不到账户及余额。不过,一旦查到资产,在等待生效判决时,客户要让香港律师持续关注资产状况。而且,内地和香港在申请财产保全方面也不同,内地申请门槛相对较低,证明有案件在进行即可申请;香港则除证明有案件外,还需证明对方有转移资产的风险才行。比如,香港律师观察资产时,发现对方可能买卖房屋,就能证明有转移资产的风险,进而可申请财产保全。
我们给客户的方案是:在内地,由内地律师负责申请生效判决诉讼;在香港,第一阶段由律师负责观察资产状况,拿到生效判决后,第二阶段就由香港律师负责申请和执行判决。这样安排是因为,若在案件在内地提起前就把整个计划及香港这边的费用告知客户,客户就能提前知晓并判断,尽早同意支付费用。我们常遇到的痛点是,内地律师找我们时,若发现内地无财产可执行了,那客户的支付意愿就很低。另外,之所以提到临时灵活计费问题,是因为内地律师可通过风险代理处理案件,香港律师对内地客户却是按实薪计费,客户常觉得香港律师收费太贵。我的解决方案是:在香港申请执行判决时,我们收基础费用,超出部分可与内地律师协商,客户无须支付,由内地律师从风险代理部分支付。如此,客户会觉得整个案件费用相对可控,更易接纳合作方案。这就是我近期对这一事情的思考,内地律师和香港律师针对民商事判决执行可参考这个角度。
《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了三种中央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形:(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管辖确有困难的;(2)出现香港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需要由中央管辖的案件,由香港政府或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以下简称驻港国安公署)提出申请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适用中央特别管辖的规定(上述规定较为笼统、抽象,缺乏具体、明确的界定。因此有待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进一步细化适用条件)。
《香港国安法》第5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驻港国安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项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一致,明确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仅可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辩护人。鉴于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且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内地检、法机关管辖,辩护律师应当精熟内地的刑事程序法规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辩护技能,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熟悉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社会和语言环境。
张旭涛:首先,关于内地与香港的合作,我认为这是当前极具必要性和发展潜力的领域。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大量资金正在向海外流动。一组数据可以直观地反映这一趋势: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占全球流量和存量的11.4%和6.7%,位列全球第三。在2023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下降2%的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逆势增长8.7%。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940.9亿美元,同比增长12.4%。这些数据充分展示了中国对外投资的强劲势头。
门金玲:提到香港,我总会想起“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这一构想下,司法制度作为“两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性和差异性显而易见。职权主义审理与当事人主义审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它们各自拥有独特的逻辑和体系。王宇律师提到,在普通法系国家,事实是基础,是逻辑的大前提,法庭上通过交叉询问机制来审理案件。而在内地,法律规范是审理的逻辑大前提,事实问题则是小前提。这种差异导致我们在律师权益保障、证据法则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机制。
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时,我们试图借鉴普通法系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机制,通过移送卷宗的目录来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诉讼机制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对于内地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来说,卷宗是基础。对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构造来说,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法庭通过交叉询问机制在法庭上展现事实,并形成事实裁判的基础,英美法系的二元审理——陪审团和主审法官分工裁判,由陪审团认定事实,主审法官裁判法律,这种机制也是体系性存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这次合作的重要性。这次香港与内地律师刑事实务交流研讨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平台,让我们能够共同探讨如何加强合作、互相学习。在实际工作中,我多次遇到需要去香港取证的情况,如香港注册公司的股权情况、注册资料等。同时,随着越来越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他们也需要了解在香港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因此,双方律师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相信,通过今天的交流,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朋友,都能获得宝贵的收获。